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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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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7 10: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住金字〔2024〕1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利用联网数据资源促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好办易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将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方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简称“约定提取”)服务


经借款人授权,能够通过联网合作机构查询到个人住房贷款数据且符合我中心提取条件的职工(含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在其偿还贷款期间申请提取的,可选择开通约定提取服务。我中心将根据该笔贷款上月实际还款情况(以合作机构提供数据为准,不含提前还款额),每月为职工自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收款账户。


目前中心联网合作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以及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二、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①职工办理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偿还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的,无需提供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仅限长春市区)。


②职工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仅限联网合作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经借款人授权,我中心能够联网查询到贷款数据的,无需提供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最近两个月还款证明。


如因联网数据推送延迟、不完整、不一致等原因影响中心业务审核,或职工对联网数据有异议的,仍需职工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二)销户类提取业务


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申请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退休封存的,申请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退休材料。


如中心依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原因无法直接判断是否符合办理条件的,仍需职工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实施,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8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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