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长春社保医保交流)QQ群:25468915 长春地区最大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人交流平台。 本群创建于2006/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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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领取标准为:若生育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其生育津贴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正常产生育津贴标准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12÷365/366)×158天;剖腹产生育津贴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津贴。若生育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按已缴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
单位上年度日平均工资是指: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12个月/365(366)天,取小数点后两位*158(173)天。
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是指: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即职工生育后,上一年度,最后一次年审上报在职工资基数总额/上年申报单位在职总人数。
上年度是指:生育时的上年度。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工资是不能同时享受的,生育津贴就是工资性的补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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