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军队有关单位:《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吉林省总工会 共青团吉林省委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吉林省军区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http://xxgk.jl.gov.cn/zcbm/fgw_98077/xxgkmlqy/202401/P020240104341452411116.doc
(十二)实施生育奖励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照护假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各享受育儿假累计20天;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的,其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累计15天照护假。除生育津贴承担部分待遇保障外,其他假期待遇保障均由用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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